法律

没钱供房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没钱供房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缴纳房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但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的理解,以案例为例:

  案情简介

  10月20日,xx市XX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放弃让业主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而业主也放弃已缴纳的3万元首付款。

  2015年1月,xx民张XX(化名)在成都XX县看上了一个新楼盘,几经商谈,张XX和开发商敲定这笔买卖。这套41平米的商品房,要花去张XX21万元。

  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XX要在合同签订的一个月内,先付款12万元,剩余款项由银行贷款支付。今年1月,张XX先后向开发商支付了3万余元,但自那以后,张XX便没有再向开发商付钱。

  据XX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张XX在庭审时提出,“开发商销售人员曾表示,是在年底之前付清首付,并不是一个月内,合同细节她也没看清,一时也没那么多钱。”就这样,张XX一拖再拖。

  但对张XX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今年9月,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张XX告上法庭,要求张XX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下的8万多元首付款。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调解,10月10日,开发商和张XX达成一致,开发商放弃让张XX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而张XX也放弃已经缴纳的3万元首付。

  律师说法

  依据《合同法》,张XX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XX未按照合同及时缴纳房款,已经属于违约方,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合同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也就是说,由于没钱继续供房,事实上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如果张XX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购房合同写明,若业主违约,则支付购房款的20%为违约责任。”承办法官说,在此案中,张XX未能及时缴纳房款,确实给开发商带来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