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房后房价上涨买家被判补差价44万,可得利益损失怎么赔偿

  【事件经过】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法律解读】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和举证责任分配:

  计算方法: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受害方所需支出的成本

  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3条对可得利益计算的一般公式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并在第24条明确规定:可得利益的计算一般应扣除哪些因素?答:守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已经发生的,应当采取必要、适当的减损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必要、适当措施的,无权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请求损害赔偿。在应当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所延误的生产期限应计算至已经或可以采取减损措施之日为止。守约方请求获得赔偿的范围不包含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上述利益通常包括:标的物毁损的残余价值、本应支付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守约方本应缴纳的税收等。

  1、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受害人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由受害人应负举证责任;

  2、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3、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规避了市场风险、少支出了费用等,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4、受害人是否存在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5、受害人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成本,受害人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