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怎么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内容如下: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以上两条,甲方是上家卖方,乙方是下家买方)

  可以看出,第九条是针对下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十条是针对上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两者违约责任的模式设计得相同,即第一项是:违约金+继续履行,第二项是:解除合同+违约金和赔偿。为了达到权利义务形式上的对等,双方要么会一起选择第一项,要么会一起选择第二项,但是这样无疑限制了守约方最大化主张权利,违约方违约成本小,给了违约方在房价上涨或下跌时从违约行为中受益的机会。

  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办法是,将这两款的规定结合起来,将其作为第三款的内容: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办理:

  (一)(上同,略)

  (二)(上同,略)

  (三)乙方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

  1)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将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告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或:

  2)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乙方自逾期超过,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办理:

  (一)(上同,略)

  (二)(上同,略)

  (三)甲方逾期未交房,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已收款%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则乙方有权:

  1)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将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告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2)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甲方自逾期超过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直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以上两条,甲方是上家卖方,乙方是下家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