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房交定金后能否退回

  个案:买房当买菜稀里糊涂下定金

  查先生讲述了其外甥小谭的买房经历。11月22日,小谭在广州海珠区宝岗大道某房产中介签下一份二手房《买卖要约通知书》,意欲购买东晓路一处房产,房款11万元。由于小谭事前没有与任何亲友商量,又毫无购房知识,在简单的思维和中介张小姐的鼓吹下,他连该楼有几个楼梯都未搞清楚,在未见到业主没看到任何产权证明,也没有签订看楼协议的情况下,即向该中介支付了5000元人民币的“买卖要约定金”。

  次日,查先生及小谭再去看楼,发现该房环境及其他条件都很不理想,当即向该中介职员李某表示不买该物业,要求退定,未果。11月25日下午,查先生亲友一行到其中介营业部与营业经理叶先生理论。该经理表示:“要约定金”不能退还,还要追加该房款11万元的6%作为赔偿金。对此查先生一行表示强烈不满。为能取回“要约定金”,查先生一行表示可适当支付给中介看楼劳务费。该中介叶经理听后要查先生他们写一份不购买该物业并要求退还定金的文件,写明同意支付他们若干劳务费用,由他转交该中介广州公司再转交该公司的香港老板审批。当时,查先生建议中介将这5000元定金作为下次看其他房产的定金,但叶经理说不行。

  专家说法:定金能否追回视具体情形

  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落定而不能成交的比率大约在3%~5%,按此计算,仅广州每年的购房定金就多达3000万~5000万元,同时,在收取购房定金时,开发商和中介公司开具的一般都是收据而非发票,因此这部分收入又免去了上税的环节,从而成为他们的“隐形纯收入”。

  有律师认为,对于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定金的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不能一概而认,否则,势必会造成一种误导,引起房地产市场主体之间矛盾的激化。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交易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法可依的,有关规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而言,不是任何情形都可追回定金。

  广东省消委会有关人士也表示,因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成交的,按合同法规定,是不能退定的。但因房地产商原因导致不能成交的,消费者有权索回定金。如果房地产商拒绝退定的话,消费者可向省消委会投诉,由消委会将投诉转交给房地产商,若房地产商不予理睬,省消委会则将支持消费者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