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租人装修房屋能否要补偿

  承租人装修房屋能否要补偿

  房屋租赁后装修投入,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法律上对此行为叫做“添附”,合同终止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进行补偿,这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首先,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

  其次,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规定,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将装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该装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判断。

  装修,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大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增建或设备的改造和完善,诸如安装中央空调、增设水电设施等;第二类是一些普通性的装修,诸如粉刷墙面、安装门窗等;第三类是承租人用于特定经营用途的装修,如承租人开办餐厅、开设歌厅所设置的特殊性标志物、桑拿浴房等。前两类装修,因具有市场通用性,一般认为使房屋增值,应由出租人给予补偿。而第三类装修,情况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讨论。

  第三类装修,虽在客观上使房屋的效用性得以增加,但并不必然符合房屋的未来属性。因为该装修不具有通用性,与房屋的未来用途可能匹配,也可能不匹配,由此衍生出“正增值”和“负增值”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民法原理来讲,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秉承的是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自古以来“获得与付出对等”的朴素价值观,因此,“正增值”时出租人应该补偿,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负增值”时出租人可以不补偿,该装修当属承租人的商业投资,风险自担,损失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