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该怎么办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该怎么办

  1、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承租人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什么叫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2、哪些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3、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