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开发产品对外出租怎么确定计提折旧时间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企业5月份将开发产品出租,已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将出租的“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并从6月份起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