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门面房转租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咨询:

  2009年8月中旬,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市民余某与周某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周某位于汝南县天中大道北段的门面房一间,其店面转让费20000元。随后余某在对该店面进行装修中,发现此房非周某所有,而是周某转租他人的,且该店面楼上有人居住,须从门面出入。

  律师回答:

  余某与周某虽然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周某,该门面房系周某是从李某处转租而来的,均没有书面合同,因该房屋的特殊性(系楼梯间),房屋产权人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需转租或换房,应征得房主的书面同意,否则,转租或换房无效”,周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前手转租给自己及自己又转租给余某,征得了房主的同意且房主与余某签定租赁合同中,对房屋所作的“不得转租或换房,否则转租或换房无效”的特殊约定,该特殊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所以该条款的约定对余某及其以后的转租行为应当具有约束力,即周某将房屋转租给余某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租赁合同也当然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周某因此而得到的原告交付的门面转让费应予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