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产生的原因不同:地上权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地下权是由于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行为,地下权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地上权与地役权对比

  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地役权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