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起源是什么

  有限责任合伙最早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为应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引发的现实问题,德克萨斯州于1991年出台了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此后,随着有限责任合伙的发展,其适用范围已经突破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范畴成为普遍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组织形式,然而有限责任合伙在专业服务领域始终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商业性与专业服务机构中立性的冲突制约了公司制在专业服务领域的适用;二是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制约了专业服务机构规模的扩大。19世纪中叶以后,合伙企业逐步被股份制企业取代了在企业组织形态中的统治地位,但合伙企业在专业服务领域的优势地位却一直未受到根本动摇,究其根源就在于“公司”强烈的商业色彩与专业人士的社会服务角色相冲突,也与专业人士所追求的公正、权威、服务社会公益的职业地位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