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

  关于股权的性质,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股权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本质上是所有权。股权所有权说又有两种,一种是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说,另一种是双重所有权说。前者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对股东财产享有经营权,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权两权分离。后者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双重所有权。

  修改前的《公司法》持后一种观点。该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表明,国家将资产投入公司后,仍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并未因出资而转移所有权。在国家对出资后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公司对国家出资财产也享有法人财产权。所谓“法人财产权”就动产和不动产而言,实质上就是法人所有权。这意味着在同一财产上存在着两个所有权。不仅违背了一物一权原则,而且造成公司实践和理论上的混乱。将股权视同所有权,将会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独立财产,导致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否定。所以修改后的《公司法》只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股权债权说

  该学说主张股权本质上是债权,认为公司自其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实质上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此即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完成使公司成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的财产,而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只关心到期股息、红利能否兑现,无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本世纪后期,随着股东的所有权逐渐被削弱,股票已变成了纯粹反映债的关系,成为债的凭证。从发展趋势看,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越来越小,股东的收益权已成为一种债务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