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可以。

  无论在婚内还是在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具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往根据普通人的观念,往往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不支付带小孩一方生活费,这种情形下,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无权主张抚养费,除非离婚。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可以孩子名义,由抚养孩子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向其主张抚养费。

  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对于夫妻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以孩子名义主张)的案件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不予受理。原因是基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除外)。从共有财产的本质特征来看,抚养孩子虽然在形式上使用了一方的收入,但在法律上仍然认定使用了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没有理由或没有必要起诉另一方要求抚养费。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却没有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的相关依据。基于此,造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孩子名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被法院受理的困局。

  实践中,大量离婚案件存在夫妻双方分居及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情形,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性收入实际上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的那部分收入与财产。这样,不但使子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实际上也损害了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基于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出台,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孩子一方以孩子名义向另一方要求抚养费有了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在主张抚养费的诉讼案件中,应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而非以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作为原告;

  2、子女主张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父母自子女出生到成年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子女要求父母抚养是一种持续的权利,而父母抚养子女也是一种持续的义务,故追索抚养费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是一种请求权,则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出发,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