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抽逃注册资金罪是否不再追究

  抽逃注册资金罪是否不再追究吗

  答案是否定的。

  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