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相声演员微博致歉,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相声演员微博致歉,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近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在沉默了数日之后,终于在微博上发布了道歉信,对自己之前在相声表演中的“口不择言”造成的恶劣影响,向梅葆玖、李世济、张火丁三位京剧表演艺术家及其家人还有所有粉丝致歉,并表示“愿意接受批评,承担后果”,同时“坚定了未来应当努力提高的方向是:学好德、做好艺。”作为公众人物,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的表演,应该以身作则,对于表演内容要做好相应的审查工作,做到雅俗共赏。在表演中对他人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也会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