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冒用身份应聘后诈骗冒用身份者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冒用身份应聘后诈骗冒用身份者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其长期和军队做项目,到有关公司应聘销售经理、采购经理、客户经理等职务,尔后虚构项目招待费、报销等名义从公司领取款物。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蒋某某以上述手段先后或者同时到九个公司应聘并担任经理,在每个公司分别骗得价值2万至10余万不等的款物,合计68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辩护人以职务侵占罪辩护。

  一审法院认为,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存在法条交叉竞合。一般情况下,诈骗通常作为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应当按照目的行为吸收手段的原则,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在目的行为系轻行为手段行为系重行为、特定案件事实中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吸收关系逆转、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的特殊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一罪。本案符合前二种情形,其一,诈骗罪的处断重于职务侵占罪;其二,蒋某某在较短时间内在9家公司任职,且同一时段内在不同公司的任职,可见并非真正意义的履职,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主体。法院审判认为,蒋某某虽经应聘取得了被害单位客户经理的职位,其虚报的招待费等款项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但其连续9次通过虚构项目而获得职务,并借此虚报职务费用的行为,本质上系蒋某某为达到诈骗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故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最终,蒋某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未上诉,判决随后生效。

  综上,对于冒用身份取得职务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对于冒用身份取得职务,如果是基于职务较长一段时间稳定履行职责,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反之,如果是基于隐瞒身份取得信任,随即骗取财物逃离的,则应当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