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逃汇罪的主体是什么

  逃汇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本条规定逃汇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作了相应修改,其中对主体范围作了扩充。

  要件

  单位犯本款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表现与结构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有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有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发生;

  3、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后果。

  三、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故意实施犯罪,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对于本罪,应注意其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本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与罪名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本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5、本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认定逃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一是将本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有利于惩治一切单位的逃汇行为;二是将“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

  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不构成逃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曾规定,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构成本罪。但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均没有将此规定纳入刑法。因此,这类行为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以后不再按犯罪处理。换言之,逃泄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只是法条限定的两种,其余均不属于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