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赌博无现金入罪吗

  赌博无现金入罪吗

  在我国法律规定之中,只要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造成赌博的成立,并不是以现金为衡量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这个就是法律关于赌博罪的定罪量刑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可自己查询以上法规名称。

  赌博罪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赌博罪的主体范围有哪些呢?下文为大家介绍:(一)赌场受雇服务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在赌博犯罪中尤其是开设赌场的赌博类犯罪中,必然存在着受雇为赌场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人的服务对赌场的正常运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受雇人员能否成为赌博罪的主体,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受雇服务人员明知赌场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接受雇佣,为赌博提供接送赌徒、望风、监场、发牌、配码等服务,符合共犯的特征,应以赌博罪(共犯)追究这些受雇服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赌博罪的主体只能是赌头、赌棍或者赌场业主,赌场受雇人员不属于以上三种人,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对于赌场受雇人员能否成为赌博罪的主体问题,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对于赌博的危害,一些人认识不足。有的人认为,“赌博只是一种娱乐而已,大多数人都可以享受赌博的乐趣而不会导致什么问题”。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大量事实表明,群众特别是党政干部赌博,阻碍了国家经济发展、民族振兴,甚至会使党员、干部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使群众丧失对党的信心,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安全、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