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传销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非法传销的认定

  非法传销一般是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非法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禁传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的三种类型或表现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拉人头”。在国际上则被称为“金字塔欺诈”,各国普遍将其列入犯罪行为予以禁止。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骗取入门费”。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团队计酬”。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多层次直销”,多数国家予以限制,在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虽然没有禁止,但是采取了特殊的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