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与民事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与民事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要么认定为经济纠纷案件,放纵了一些已构成合同诈骗的犯罪人;要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判处徒刑、拘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了事,没有同时动用民事制裁手段,使受害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同时,也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刑事化、简单化。事实上,合同诈骗罪与违约,并不总是非此即彼的罪与非罪的关系,对合同诈骗构成犯罪者施以刑罚与对违约行为施以民事制裁,有时是可以相互兼容,同时适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是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之一。{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依照这一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冒用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如果未经追认,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在适用刑罚惩治合同诈骗罪的同时,必须重视同时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因为罚金、没收财产都是上缴国库的,而民事上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是针对受害当事人的赔偿,两者性质不同。刑事责任之要旨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违约责任的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两者侧重点不同,许多情况下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宜截然分开。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一定要重视适用刑罚以外的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被害人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注意提醒被害人行使民事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