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拿走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只要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就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