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迫妇女肛交算强奸罪吗

  强迫妇女肛交算强奸罪吗

  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违法了妇女性意志的行为就会构成强奸,强迫肛交当然也构成强奸。

  对于强奸既遂的认定,目前学界有三种主流看法: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

  目前对于该罪第一款所指的“强奸妇女”,国内虽无明确规定,但多用插入说。正因此,尽管建国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三令五申,不得以处女膜检查作为定案根据。但基层司法工作中抵不住诱惑和压力而采用处女膜鉴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奸淫幼女”的认定最高法解释为接触说,即性器官的接触。接触,即认定为既遂。

  在我国,不论是接触说还是插入说,都要求性器官的接触和插入。因此插入口中和肛中并不认定为强奸既遂。并要根据其意图,判断适用强奸未遂或侮辱妇女,强制猥亵的既遂。

  接触说和插入说仍可以细分讨论:双方性器官说,行为人性器官说,被害人性器官说,行为人身体说(手指头),被害人身体说(口),泛插入说(手持棒状物)。

  由于有犯罪未遂和侮辱妇女,强制猥亵罪作为兜底,上文所说的各细分学说已经有了保障。因此强奸罪仅严格打击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双方性器官的插入和接触。

  幼女与妇女的不同在于,在强奸中对妇女的精神侵害超过对身体的侵害。与强奸妇女不同,在奸淫幼女的过程中,对幼女的器官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侵害是巨大的。因此更应该打击的是插入而非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