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失致人死亡判决书

  过失致人死亡判决书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别名付xx,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七一东路77号1排9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钞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钞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年x月x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xx约其女友马xx与朋友付xx、王x等人在xx市xx街西段xxx火锅店吃饭喝酒时,马xx当场喝醉晕倒在地,李xx将其拉到xx市xx大酒店休息。从下午2点至下午6点马xx一直处于醉酒状态,李*华对其没有实施抢救,后发现马xx没有醒来开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马xx拉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得到了其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年x月x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xx约其女友马xx与朋友付xx党、王x等人在xx市xx街xxx火锅店吃饭喝酒时,马xx当场喝醉晕倒在地,李xx将其拉到xx市教育大酒店休息。从下午2点至下午6点马*霞一直处于醉酒状态,李xx对其没有实施抢救,后发现马xx没有醒来开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马xx拉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xx、王x、丁x、李xx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检查书及照片,收条,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将醉酒后的被害人马xx拉到xx市教育大酒店休息,在长达四个小时的时间内对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致使马xx酒精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张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