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诽谤罪起诉书

  诽谤罪起诉书

  自诉人:李xx,男

  被告人:吴xx,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吴-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年6月26日早晨,被告吴-强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病房大楼面对数十人捏造虚构自诉人手术时在患者胡-伟眼睛内遗留棉絮,犯了严重差错,奖金处罚。自诉人质疑后,7月3日,被告公开播放一段手术录像证明其所言非虚,并继续扩散,然后再次指令对患者手术以掩盖真相,患者的身体和健康再次受侵害。7月31日,被告宣布停止自诉人手术资格,调整自诉人工作,继而代表医院不再续聘自诉人,导致自诉人失业,摧毁自诉人职业生涯。

  自诉人一直努力探求“遗留棉絮”真相,但一直无法明确是否被侵权,被谁侵权?

  20xx年3月患者胡-伟视力下降就诊发现棉絮门,因医生“遗留棉絮”在眼球内以医疗责任纠纷起诉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自诉人向患者说明棉絮来源,否定是医疗事故。患者律师认为医生利用患者眼球做工具进行内斗,其情节非常恶劣,诉之媒体。谭-副院长告诉记者发现棉絮的第二次手术医生宋*雯没有说棉絮是自诉人遗留;当记者核实录像时,被告否认存在录像,诽谤自诉人头昏了,是个疯子,并到处散布自诉人精神不正常。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电视台、globaltimes等中外媒体调查报道棉絮门事件后观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大。

  被告公开否定存在录像,自证当初为了掩盖其捏造散布的自诉人遗留棉絮谎言并让公众信以为真而公开播放的录像存在重大问题,从而暴露了被告滥用职权捏造虚构自诉人遗留棉絮并公开散布的事实。被告通过贬损自诉人人格、破坏自诉人名誉,对自诉人进行诬陷和迫害达到将自诉人排挤出六院的目的。

  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给自诉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患了严重抑郁症,对自诉人的工作变动中断自诉人的职业生命,同时也给自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更令人发指的是患者成了无辜的牺牲品,被滥施手术导致身体和健康严重受损,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影响非常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强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李xx

  附:证据1份

  自诉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