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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杀害儿童后出家,被抓后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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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8日从温州文成县警方获悉,警方26日抓获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被通缉16年的孙某——被抓时,孙某是文成县、平阳县两家寺庙的住持。

  1月24日,当地警员发现峃口镇某寺院住持孙某的身高、相貌与河北邯郸警方追缉的一名网上逃犯极为相似。通过面部特征比对,基本确定孙某便是潜逃16年的犯罪嫌疑人。

  因孙某还是平阳县一家寺庙的住持,警方26日赶赴平阳县,通过侦查、蹲守,将孙某抓获。

  经查,孙某生于1967年,温州瑞安市人。2000年,在河北邯郸经商的孙某因手头拮据,伙同他人绑架当地一名儿童勒索钱财,在其家人支付赎金后仍将该儿童杀害。此后,同伙陆续落网、判刑。

  据孙某交代,案发后他在全国各地四处躲藏。为逃避抓捕,选择寺院为藏身之地,先后投奔过温州乐清、瑞安、平阳等地的寺院,后在文成峃口某寺庙出家。他套用他人信息办了假身份证,以假身份获得度牒。起初,孙某一直深居简出,后来觉得风声过去,用新身份开始活动。

  【法律解读】

  一、绑架后故意杀人的怎么判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

  二、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