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盗窃罪数额减半的情形

  盗窃罪数额减半的情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