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超市盗窃亮出刀具构成何罪

  超市盗窃亮出刀具属于什么类型的罪行(案例分析)

  案例

  2005年3月5日深夜,张伙同另外2人在宿迁市区某超市偷东西。当经过超市卖餐具的货架时,李某将一把大约15厘米长的水果刀放在裤子的口袋里。3人作案后准备离开时,遇到超市保安人员盘查,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见状未敢阻止,予以放行。几天后李某再次来到该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使盗窃得逞,故意露出刀具,对保安进行威胁,从而使盗窃转化为抢劫,对李某应按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刀具是盗窃所得,放在裤子的口袋里,当遇到超市保安盘查时,刀具从裤子的口袋里掉出,李某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不明显,定抢劫罪不适合,应以论处。

  相关知识

  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作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里理解行为概念的基本前提。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行为的主体性只是对行为的主体作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时,就应被定性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