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诈骗的具体有什么规定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其中,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犯罪故意。犯罪目的是行为人积极追求、力争实现的目标。因此只能存在于持有希-望的意志因素的直接犯罪故意之中。而在间接犯罪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对犯罪结果所持的是不排斥、也不追求的放任态度。他不具有积极追求、力争实现某一个特定犯罪结果的主观心理。所以没有犯罪目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他人则物的犯罪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必备要件,所以合同诈骗罪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构成。目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在间接犯罪故意心理支配下的涉及合同的犯罪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但在理论界有些学者提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间接故意。他们认为,行为人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时通过欺骗与对方订立合同,然后再想办法,有办法就履行,没办法就不履行。这种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特征,恰恰是明知无履约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会由此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而对之持放任态度。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自己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尚无把握,而把履行合同的能力寄托在将来的时运上。合同订立后,先将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据为已有,然而对履行合同抱着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有办法就履行,没有办法就不履行。如果实际上最后没有履行合同,而是把已得到手的财物非法占有,这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属间接故意。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行为人对损害他人财物这一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其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的诈骗行为,从而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将定金、预付款占为己有,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签约、要求对方履行、接受履行等一系列积极追求行为发生的结果。从行为人的主观看,他只可能是希-望占有他人财物,不可能是放任。行为人放任的主观心理态度针对的不是占有财物,而是合同的履行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