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为构成经济犯罪中的职务侵占罪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法律咨询:

  您好,我朋友与供应商司机合伙偷运自己看管的公司铜粉出去卖(金额2万左右,不清楚他是不是初犯),当场抓获,供应商司机逃走了,于2010.12.28关在看守所,至今仍没有放出来,什么消息都没有,也没有收到检察院的棣捕通知书。想问下这样关在看守所里面超过2个月合法吗?大概会怎样判?

  律师解答:

  您好,职务侵占,估计判一年左右,你们现在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案情,给他辩护维护权益,看能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