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婚姻诈骗罪的标准

  广西博白县沙河镇的女青年黄某,通过化名的方式与他人进行相亲,且以愿意与他人结婚为名,骗取他人的现金2300元及2套电视卫星接收器。近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与博白县大垌镇凤坪村的男青年庞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黄某伙同该县东平镇山湖村的一个叫高佬四的妇女(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决定由黄某谎称其为十八妹与该县东平镇分新村六明江队男青年陈某相亲骗取钱财。黄某在与陈某“谈婚”过程中自称其未婚,愿意与陈某结婚,骗取了陈某现金2300元及2套电视卫星接收器;黄某在取得陈某的钱财后就消失了,再不能见到其踪影,陈某方知上当受骗。2010年2月17日,当陈某博白县宴石寺游览区游玩时,偶尔发现了黄某也在宴石寺游览区即将黄某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黄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何认定婚姻诈骗罪的标准?

  一、婚姻诈骗罪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二、婚姻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三、婚姻诈骗罪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婚姻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