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高额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交通事故高额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需要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分析,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条件则涉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看一个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报警在客观上可以为被害人顺利获得赔偿起到一定的助力作用,但从性质上而言,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惩罚权本身并不是私权,而是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行为人以报警相要挟强迫对方接受条件,言外之意,一旦对方答应其条件,便不报警,此时,是否报警已经沦为与肇事者讨价还价的筹码,与其说是索赔不如说是交易,索要的财物属性为“保密费”,而非行为人所主张的“赔偿金”性质,其据以提出的赔偿数额所依据的也不是己方的损失,而是依据自己握有报警的主动权,对方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必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失去人身自由(罪驾入刑)等等。

  行为人并不是将报警作为一项权利来行使,而是将其作为要挟对方的工具。肇事者作为违法犯罪者,必然会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感和精神上的强制,考虑报警后会失去更多,权衡利弊得失大多不会同意报警而只能答应对方要求。

  酒驾的人往往会失去理智,就肇事来看,表面上直接侵害的是个人,但如果私了协商后自行离开,实质他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而会进一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成为近年来从严打击的对象。这种条件下的“协商”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卖,何况举报犯罪是公民的义务。因此,以是否报警作为索要赔偿的交换条件,是一种“公器私用”的权利滥用行为,其在手段上并不具有正当性,而具有赤裸裸的胁迫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看行为人采用要挟手段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如果是仅仅为了迫使对方尽快接受其正当的赔偿要求所采取的一种索赔策略,这是在主张自己正当权利,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然不存在成立敲诈勒索罪的问题。反之,如果行为人以报警相要挟,是要强迫肇事者交付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财物,则该利益属于不正当的利益。

  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仍然是填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以胁迫手段迫使肇事者交付财物且与实际侵权损害结果的差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应当在超出其正当权利的部分成立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