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子集资诈骗4200余万被拘,非法集资如何判刑

  男子集资诈骗4200余万被拘

  无业男子王旭以炒股票、质押担保缺少资金等为借口,承诺给高额利息,骗取37名被害人4200余万元。王旭的表姑也是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698万元。近日,市高院终审以犯集资诈骗罪为由,判处王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债主堵门报警揭骗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旭直接向社会公众或通过王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于还本付息或个人消费,骗取王某等37名被害人或者家庭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675.9096万元,案发前以返利等形式退还各被害人或家庭共计19444.57万元,造成损失4231.3396万元。

  2014年6月26日,被害人孙某等人找到王旭要求还款,并报警。王旭向警方交代了其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王旭及其亲友名下涉案银行账户8个,现账户内款项已冻结在案。

  此案开庭时,王旭表示认罪。他的辩护人表示,王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了解,男子王旭,1986年12月7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6个月。

  判决:一审获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但王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肆意挥霍部分赃款并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

  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所提对王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12月28日,法院一审以犯集资诈骗罪为由,判处王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冻结账户内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王旭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上诉:称未肆意挥霍一审量刑重

  王旭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认为他已将部分本金打给了王某和张某,是他们没有还给被害人,不应由其承担这部分损失的刑事责任,且部分钱款用来还利息及生活费,未肆意挥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高院经查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量刑适

  当。王旭所提王某和张某未将其所退本金交给被害人这一情节,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王旭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数额正确。王旭将集资款用于支付高息和个人消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认定为肆意挥霍集资款。王旭案发前退赔的数额已从损失数额中扣减,而案发后并未有实际退赔行为。王旭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

  今年5月6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集资如何判刑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那么,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判多少年?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