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妙龄美女公交公然行窃,2020最新扒窃如何处罚

  【事件经过】

  当天7时50分许,东安警方接到报警称,一辆7路公交车停在东安一小停车点上,车上两名女子行窃,被群众当场抓获。民警赶到后,将两女子带回执法办案区调查。经调查,一女子姓符,25岁;另一女子姓朱,27岁;两人都是怀化市人。两人拒不承认行窃一事,面对群众的指认大叫冤枉。

  面对两人的百般抵赖,民警叫公交车司机将车开至办案区,当着两人的面,打开了车载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两人从开发区站上车,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车上十分拥挤,两人在人堆里挤来挤出,且左顾右盼。当车行至东安一小路段时,一名女子将手伸进一名男子的后裤兜里行窃,另一名女子用身子贴在该男子前面作掩护。女子将要偷出钱包的一瞬间,被站在男子身后的乘客发现,并遭到喝斥。该女子迅速将手缩回,装作若无其事。面对视频,两名女子哑口无言,承认了犯罪事实。

  目前,符某和朱某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法律解读】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扒窃,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车站、码头、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此,扒窃行为被直接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刑引广泛争议。

  对“扒窃”入刑的思考

  (一)扒窃入刑的必要性

  扒窃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因为它经常是团伙作案,而且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治的难度很大。正是由于扒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大、难于打击等特征,《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扒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财产安全。

  (二)对“扒窃”未遂是否入刑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开看,扒窃应该是一律入刑的,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那么,扒窃也有既遂、未遂之分?在公共场所扒窃既遂,即使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也可被认定为盗窃罪,这个容易理解,但是扒窃未遂是否也入罪?笔者认为,对于扒窃未遂的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的,受治安处罚较为适宜。

  其一、《刑法》惩治的对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一种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也就没有必要入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对于扒窃行为我们应当区分情形,综合进行评判。对于犯扒窃情节轻微如具有未遂、自首、立功情节、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慎重考虑。

  其二、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从上述解释规定看,盗窃未遂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扒窃。

  其三、运用刑罚手段必然要动用司法资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扒窃行为,如果用治安处罚的手段已足以达到惩治与预防的目的,那么也就不必动用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