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流员私卖物流涉职务侵占,职务侵占判几年

  【事件经过】

  密云法院审结该起职务侵占案,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3人7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

  李某系北京某物流公司负责送货的员工,杨某、郭某都是该公司负责送货的司机。

  2015年4月至8月间,3人利用在北京某物流公司任职期间运送货物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负责保管的物流箱变卖。经鉴定,李某参与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9.59万元,杨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5.39万元,郭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2.1万元。

  李某、杨某、郭某3人于2015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现李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杨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39万元,郭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身为公司职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部分退赃,被告人杨某、郭某全部退赃,对3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判后,3被告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意见,不上诉。

  【法律解读】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