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罪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罪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四)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