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走私毒品大麻刑法规定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