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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假文物会不会构成倒卖文物罪

  倒卖假文物会不会构成倒卖文物罪

  在倒卖假文物过程中,被害人经过鉴定仍然购买的,由于倒卖假文物的行为并未侵害文物管理制度,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此种情形,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不能折抵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倒卖文物罪解读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倒卖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倒卖等活动,包括:一是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倒卖上述文物,二是经批准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超范围经营上述文物。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

  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主观故意,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