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吸毒产生幻觉砍人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巢*z,绰号”乌龟”,男,1978年4月26日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万载县。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1998年11月17日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日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巢*z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巢*z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巢*z居住在万载县康乐街道万宜路8号7栋102室,隔壁101室房屋系其姐姐所居住。2016年4月18日,其姐姐和姐夫外出务工,便将101室房屋的钥匙交由巢*z保管。

  1、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巢*z容留刘某、黄某等人在其姐姐家中吸食毒品。

  2、2016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巢*z容留刘某、阳某等人在其姐姐家中吸食毒品。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巢*z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巢*z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黄某、阳某的证言,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万载县人民法院(1998)万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3)万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z提供房间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巢*z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曾犯贩卖毒品罪后再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巢*z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巢*z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xx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