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贪污罪减刑

  贪污罪判刑如何减刑怎样才能获取减刑,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怎样才能获取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贪污罪判刑如何减刑什么是减刑制度,减刑具体在实践中怎么运用

  一、什么是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二、减刑具体在实践中怎么运用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