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本罪是什么

  一般应对应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具体是指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一般就用犯本罪指代。

  例如其犯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那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一)作为

  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的身体动作的作为。作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论及行为时,首先指的就是作为。

  作为具有以下特征:

  1、有形性

  2、违法性

  作为的形式:

  1、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

  2、利用机械力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它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问题。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可以说,有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构成:

  1、不作为的作为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不作为的类型:

  1、纯正不作为犯

  2、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持有

  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某些以特有为行为方式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