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见钱生歹意勾结外人占兄弟钱财何罪

  【案情简介】

  张某,系王某的朋友,因工作调动,暂时居住在王某家里。两人相处融洽。一日,王某紧急出差而自己又刚取出30万元准备交付房屋首付,所以其将该钱交给张某保管。张某将该钱拿回家包装好后藏在柜子里。然而第一次见到如此巨款,张某于是心生不轨,和另一朋友刘某谋划,在王某出差的第二天晚上去王某家里假装抢劫张某,然后两人再分赃款。但是就在那天晚上,王某突然回家,而张某和刘某贪念太重,决意仍然要获取这笔现金。两人商议,先对王某进行抢劫,然后再假装抢劫张某。而当晚实施的抢劫也如约进行,两个人最后不但如意获得了30万元现金,还从王某身上抢走了手机和1000余元现金。后来事发,检察院以诈骗罪诉至法院。法院最后以抢劫罪定罪判刑。

  首先,从整体而言,虽然本案系张某一手导演的骗局,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王某这30万元现金,不论该笔现金是否特定化,只要通过该骗局获得了王某免除债务的允诺,则张某和刘某就构成侵占罪。而这个骗局在此也只能认定为侵占罪的一种手段,且这种手段行为因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诈骗罪,因此也不是牵连犯。

  其次,从微观而言,虽然刘某只是想演戏而对王某进行了抢劫,但是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没变,或者说并不排除其对王某其他财产的非法占有,所以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刘某也现实抢劫了王某1000元以及一部手机,并且是在王某家里抢劫,所以,对于该性质应改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后,本案由于是检察院公诉,所以,本着照顾程序合法性的考虑,如果在此期间,王某本人没有在对张某和刘某进行侵占罪的告诉,法院只能认定本案成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