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奸淫幼女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幼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未满14岁的女性。

  2、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幼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幼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违背幼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幼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幼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幼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幼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与通奸的区别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