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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极限词怎么赔偿

  广告法极限词怎么赔偿

  1、广告中使用极限词对消费者造成误解而误导消费进行产生消费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广告发布者进行赔偿,如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按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发布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广告词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失的,是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