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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什么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什么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