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案例1“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2003年9月,万*伟在购买一辆“川江”牌货车后,随即花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随后,万*伟雇请肖*兵跑运输。去年4月21日,因汽车发生故障,肖*兵请其父肖*正修车。检修时,该车突然失控,把肖*正碾压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支公司在向万*伟赔付8625元车辆损失险后,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即肖*正死亡赔偿费),理由是公司与万*伟签订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都不在赔付之列。”无奈之下,万*伟将**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73104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据保险公司称,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保险公司还称,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本案原告签字确认,充分了解了合同的全部条款,保险公司尽到了说明义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格式”条款。为此,保险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