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分立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一、企业分立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3、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委托)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