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和报告的规定

  一、**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和报告的规定

  依据《**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每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融资融券的风险

  第一: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的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的特点,假如判断失误的话,同时就蕴含着杠杆交易风险。因为融券融资交易在投资者自有的投资规模上有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所以亏损的话也会放大。对于这样的情况,投资者需要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回报高风险的特点。另外,融资融券的交易要支付利息费用,因此投资者买入某支证券后,证券要是下跌的话,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的损失,同时还要担负融资的利息。即使投资者卖出证券,假如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者又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的投资损失,又要支付融券的支出。

  第二:强制平仓的风险。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投资者不仅仅和证券公司是委托买卖的关系,同时还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的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在一些条件下对投资者担保资产进行强制平仓。

  第三: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了异常情况,或者市场出现系统性的风险,都会对交易采取监管措施,维持市场进行平稳运行,甚至会暂停融资融券的交易。这些监管措施都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威胁,时刻关注市场状况,有效进行预防。

  第四:其它类风险。

  (1)、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假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的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对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2)、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假如信用资质降低,证券公司就会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进行降低,造成投资者的交易受限,给投资者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