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可见,企业在租赁开始日,税法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会计上是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两者在租赁资产原值的确认上存在差异,相应的造成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与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存在差异。另外,会计上按租赁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与税法也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