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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公司合伙解散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

  自然人与公司合伙解散怎么办

  朋友与一个公司、自然人合伙出资经营压力管道安装,没有新成立公司,只是在那个公司下面增加了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前期签订《合作经营合作书》,后因那个公司违约,朋友决定退出。如果只按本金退出朋友不同意,因在期间共同办理了压力容器管道安装证,这是个无形资产,不容易办的。请问:1、他们之前签订的合作书有效吗?2、应该怎么样才能退到自己那份合理的股份?3、无形资产应怎么来评估它的价值呢?

  律师回答:

  签订的合作书有效,按照该合作书的内容确定退股比例。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协商不成,通过起诉后的法院委托评估为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