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委托收款需要记载哪些事项

  委托收款需要记载哪些事项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

  (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六)委托日期;

  (七)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