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应该依职权处理无效合同纠纷中未主张损失的问题吗

  法律咨询:

  2006年3月27日,被告王xx与南昌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萍乡市文化路步行街H栋123号商铺有关事宜达成协议,被告签订合同经营约半年后,于2006年11月6日与本案原告黄xx签订门面转让协议。将H栋123号店铺转让给原告经营,为应付物业管理公司,原告以熊xx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虚假的退股协议,以掩盖转让的事实。2007年7月26日,出租方以被告擅自对外转让、转租、关门停业、拖欠费用为理由,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于次日撬开商铺。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情况,遂诉至法院。

  律师回答:

  本案中,合同的无效无需争议,但问题在于商铺及其中动产已被所有权人以违约转让为由收回,原告黄-萍并没有占有,对于被告而言,由于租赁合同已解除,丧失了继续租赁经营的依据,故原告向被告返还承租商铺既不可能,亦没有必要,引起争议的只是装修损失的承担及动产的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